秦军编制,骑兵算整体主兵,因张嘉师十展,骑兵部队展依旧其短板。
其缺乏足够够战场战战马,及训练及及格骑需周期间长,短板存关键。
……
历史,养马商朝武丁期应该始实,西周期相应政策制度。
西周始显露。《周礼》,马政已“甲兵本,”。谓马政,即关马牧养、征调、采办、使管理等等政策与制度。三千漫长冷兵器代,马政兴衰,原兴衰。
《周礼》规定,凡拥16井土者,戎马匹,戎马4000匹,战车1000乘。周被尊“万乘王”,“万乘”背,沃野千,战马数万。
“万乘”今核武器,具战略威慑,达战屈兵目。因此,《周礼》才马、养马乃“甲兵本,”,必须限制。《周礼》千马政奠定制度基础。
秦横扫六合际,骑兵部队定比率,点佐证秦候已经实《厩苑律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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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四月、七月、十月、正月评比耕牛,满,正月举考核,绩优秀,赏赐田啬夫酒壶,干肉十条,免除饲牛者次更役,赏赐牛长资劳三十;绩低劣,申斥田啬夫,罚饲牛者资劳两月,果牛耕田,牛腰围减瘦,每减瘦寸笞打主者十。乡进考核,绩优秀赏赐典资劳十,绩低劣笞打三十。
借铁制具,因破旧堪使损坏,文书报损耗,收原物令赔偿。
率领放牧官牛马,牛马残废应急向牛马死亡县呈报,由县加检验将已死牛马缴。因及使死牛马腐败,则令按未腐败价格赔偿。隶臣病死,应告其……处理;隶臣因病死亡,应将检验文书报告主管官府论处。系厩、厩、宫厩牛马,应其筋、皮、角肉价钱呈缴,由率领放牧送该官府。驾官牛马牛马死某县,应由该县将肉全部卖,缴其筋、皮、角,并将卖价钱全部缴,卖钱少规定数目,令该驾牛马补赔向主管官府报告,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县销帐。每各县各官官驾车牛考核次,十头,间死三分,满十头及领牛间死三头,主管牛吏、饲牛徒、令、丞罪。由内史考核各县、太仓,考核各官领牛。
马政兴盛,军影响显著。,西汉反击匈奴战争辉煌胜利,实际依靠“马海战术”取。
除展养马业,汉朝引进外良马。宛亚古,向产马。汉武帝曾惜费重金往宛换取良马,换马,使臣被杀。武帝怒兵,另立新主,终换三千宛良马,称“马”,并令全培育。
此,直至魏晋,“马”取代本土马。此马侧两蹄方向,步法称“侧步”。侧步够极减少骑受冲击力,马智商求极高,须经严格训练方达,旦练,马遗传给代。
唐代,论挑选良马“相马术”、管理马匹法律《厩库律》,设立兽医机构,达空完备程度。根据《唐六典》记载,马政机构太仆寺设兽医600,兽医博士1。央兽医数,唐代罕见。全呵护,唐代马匹数量,达秦汉高峰。
马政政治部分,唐代兴衰,与马息息相关。唐太宗称帝,恐别仿效玄武门政变,便特挑选忠耿耿、经验丰富亲军骑兵,专职守卫玄武门,支劲旅史称“北军”。唐,被世诟病宦官专权,其根本原因宦官掌握北军权。
唐代宦官势力渗入北军始盛唐,其掌握马政其端。据《新唐书》记载,武则防备李唐宗室复辟,特命亲信宦官任“飞龙使”职。“飞龙”唐代御马尊称,匹匹皆世罕见良马。此,宦官始掌握马权。
“安史乱”,唐朝历任皇帝废立与宦官关,包括唐玄宗内,共4名皇帝死宦官。晚唐宦官长间随欲弑君干政,恰恰通马政控制精锐骑兵。
唐朝马政衰落,实《厩库律》执力度低体。
《厩库律》主内容:
1:厩库律者,汉制九章,创加厩律。魏厩散入诸篇。晋牧合,名厩牧律。宋及梁,复名厩律。魏太名牧产律,至正始复名厩牧律。历北齐、周,更改。隋皇库附,更名厩库律。厩者,鸠聚,马牛聚;库者,舍,兵甲财帛藏,故齐鲁谓库舍。户既终,厩库次,故户婚。
诸牧畜产,准除外,死、失及课充者,牧长及牧笞三十,三加等;杖百,十加等,罪止徒三。羊减三等。余条羊准此。
2:厩牧令:“诸牧杂畜死耗者,每率百头论,驼除七头,骡除六头,马、牛、驴、羊除十,白羊除十五。外蕃新者,马、牛、驴、羊皆听除二十,二除十五;驼除十四,二除十;骡除十二,二除九;白羊除二十五,二除二十;三皆与旧。”准率百头除数,此别除数,合更死、失。“及课充者”,应课者,准令:“牝马百疋,牝牛、驴各百头,每课驹、犊各六十,骡驹减半。马外蕃新者,课驹四十,二五十,三旧课。牝驼百头,三内课驹七十;白羊百口,每课羔七十口;羊百口,课羔八十口。”准此欠数者,课充。除外死、失及课充者,牧长及牧笞三十,三加等,即欠二十二,〔〕合杖百;杖百,十加等,计欠七十二,罪止徒三。“羊减三等”,欠三未罪名,欠四笞十,三口加等,罪止徒半。注云“余条羊准此”,余条谓“养饲法”类,余条论畜罪名羊者,并减马三等,故云“准此”。
新任满,死、失者,计内月别应除少,准折罪;若课充,游牝其检校者,准数罪,者坐。游牝,致损落者,坐。
3:“新任满”,谓任牧尉、牧长、牧未满期,死、失。“计内月别应除少,〔二〕准折罪”,谓若骡新外蕃,听除十二,即月别除头。新任三月,除三头;五月,除五头。余畜,准色,应除数准新任,月别折除分数亦准此。若除外死、失,皆准文罪。“若课充,游牝其检校者,准数罪”,准令:“牧马、驼、牛、驴、羊,牝牡常群。其牝马、驴每三月游牝,应收饲者,至冬收饲。”游牝,课虽充,依律坐。注云“游牝致损落者,坐”,谓虽游牝检校,损落,仍其罪。
系饲死者,各加等;失者,加二等。牧尉及监各随管牧少,通计罪,仍长官首,佐职。余官管牧者,亦准此。
4:系饲死者加等罪,谓应牧系养者,收饲理合死,故加罪等。杂畜死笞四十,三罪止流二千。“失者,加二等”,其系饲合失落,故加二等。称“”者,明累加,即失杖六十,罪止流三千。系饲羊,亦各减三等。牧尉及监各随管牧尉、长,通计罪。依令:“牧马、牛,皆百二十群;驼、骡、驴,各七十头群;羊,六百二十口群。群别置牧长。率十五长,置尉。”其监,即限尉少。通计义,已户婚解讫。仍长官首,佐职者,群牧重,委长官。死、失及课充,监首,副监及丞、簿。条言“佐职”,明主典罪。注云“余官管牧者,亦准此”,其牧置监管者,亦隶州、县官管者,故云“余官管牧者,亦准此”。
诸验畜产实者,笞四十,三加等,罪止杖百。若故价增减,赃重者,计增减坐赃论;入者,盗论。
5:依厩牧令:“府内官马及传送马驴,每皆刺史、折冲、果毅等检拣。其老病堪乘者,府内官马更州官拣定,京兆府管内送尚书省拣,随便货卖。”检拣者,并须实,实者,笞四十,三加等,罪止杖百。若检拣实故,令价增减者,计增减赃重,“坐赃论”,谓验实,增三疋尺及减三疋尺,各笞五十;每疋加等,十疋徒,十疋加等。若因此增减赃,将入者,计赃盗论,仍征倍赃;监主加二等,疋除名。其增减平赃,入、入者,若处犯,便“分二罪,罪法等,即重法并满轻法”,须将盗赃累坐赃科,其应除、免、倍赃,各尽本法。若验羊实,减三等;其增减赃、坐赃及盗论者,并各依本条,“羊减三等”例。
诸受官羸病畜产,养疗法,笞三十;故致死者,笞四十,三加等,罪止杖百。
6:依厩牧令:“官畜,羸病堪进者,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,粟草及药官给。”官司受,须养疗依法,法者,笞三十。“故致死者”,谓养疗法致死者,笞四十,三加等,罪止杖百。
诸应乘官马、牛、驼、骡、驴,私驮物十斤,违者,斤笞十,十斤加等,罪止杖八十。
应乘官马、牛、驼、骡、驴者,谓因公乘传递,或军。因公乘官畜者,私驮物十斤。十斤外更者,斤笞十,十斤加等,罪止杖八十。
其乘车者,三十斤,违者,五斤笞十,二十斤加等,罪止徒。即军征讨者,各加二等。
应乘官车,或载官私物,载限外,私物三十斤。违者,五斤笞十,二十斤加等,罪止徒。“军征讨者,各加二等”,马、牛,车,各加常犯二等:马、牛、驼、骡、驴,七十斤罪止杖百;车,二百五斤罪止徒二。
若数共驮载者,各其限坐。监主司知听者,并计知,私驮载法。
“若数共驮载者”,谓乘官畜及车。应私载物限外,谓畜十斤,车三十斤。假十,乘官畜,驮私物各十斤,其五数外各斤,依律各笞十;三各十斤,各笞二十;二各八两,律云“斤笞十”,今数满斤,依律各罪。十车,载私物各三十斤,其五数外各五斤,依律各笞十;三各二十五斤,各笞二十;二各二斤八两,依律数满,各罪。其监主司知者,并计畜,三十九斤,“私驮”法科,合笞四十;车百五斤,“私载”法,合杖六十类。若军征讨,亦依各加二等。其寄物,各计斤罪,皆“私驮、载”法。主车马及寄物,罪各等,亦首。监官司知,准解。若随身衣仗应将者,各私物斤数外,计限。
诸供祀牺牲,养饲法,致瘦损者,杖六十,加等,罪止杖百;故致死者,加等。